領隊要打第三劑滿14天

觀光局今日「旅行業辦理入、出境團體旅遊操作指引」已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定,針對「旅行業辦理出境團體旅遊操作指引」共4面向7要點:

一、 出境團體旅客及組團旅行業應遵循事項

(一) 出境團體旅客 1.符合接種年齡之旅客,應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接種施打完成超過14 天,疫苗廠牌應以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清單(WHO EUL)或我國核准緊急授權使用或專案製造(倘因年齡限制無法施打追加劑或因身體因素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並持有醫生證明者可提供參團 2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者除外);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疫苗注射證明、簽證等)。 2.出境旅客建議投保海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

(二) 組團旅行業 1.旅行業辦理出境團體旅遊業務,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亦應透過行前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向旅客清楚說明當地國家入境相關規定,並應告知投保海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 2.接待出境旅客之旅行業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相關措施及國內防疫規範外,並為其員工執行防疫講習或教育訓練。 4.領隊人員需具備追加劑疫苗施打證明,施打完成超過 14天,疫苗廠牌應以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清單(WHO EUL)或我國核准緊急授權使用或專案製造。

採檢日起7天內暫緩搭機

二、旅遊產品營運規劃及行程安排 旅行業者應先確認入境是否須提供 PCR 檢測陰性報告,以及提醒旅客至醫療院所採檢,並掌握旅客採檢結果。

三、旅程間防疫措施 領隊應隨時注意旅客身體狀況,若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時,應立即協助快篩或就醫。倘境外確診以當地就醫為原則,且自採檢日起7日內應暫緩搭機,所需隔離治療費用依旅遊當地國家規定辦理,並由確診者自付費用。

四、返臺檢疫措施 自採檢日起 7日內應暫緩搭機,倘不符返國條件,得依循「境外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國人專案返國就醫作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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