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19歲的陳姓男子是台中市霧峰區一家全家超商的店員,今年2月20日,一名顧客在店內遺失一張悠遊卡,內有餘額309元,當時的值班店員拾獲,收置於收銀機內留待店長處理,沒想到,陳男21日上午上班時,發現收銀機內有悠遊卡即擅自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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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先在自己工作的超商盜刷15元購買商品,隔天又到一家飲料店盜刷100元。警方接獲被害人報案,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陳男,依刑期6月以上起跳的業務侵占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陳男發覺事情大條,急忙以1萬5千元與被害人和解,法官考量他年輕識淺,侵占的財物價值不高,依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尚堪憫恕」酌減其刑,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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