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委託「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負責執行《台灣網路調查報告》,學會理事長、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陶振超表示,民眾已經轉向從數位網路獲取網路資訊,若把搜尋引擎、入口網站、社群媒體、即時通訊、YouTube、App等數位相關科技服務計算在內,比例已超過57%。

由於相關數位網路的新聞多來自新聞媒體,計有51%的上網民眾,主張數位平台應付費給新聞媒體;並有54%的上網民眾認為Google、Facebook權力過大,政府應立法規範。

草案起草人、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良好強大的媒體可以強化公眾對於各樣議題的討論、民主問責、對政府的監督、維護知的權益。草案共14條,主要參考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MBC),同時參照美國參眾議院2021年《新聞業競爭與維護法草案》(JCPA),法律學者共同就國內實際狀況做調整修改所討論出的結果。

其草案第5條具備下列各款條件,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數位平台經營者,應依本法規定與提出議價請求之登記新聞媒體進行協商,如數位平台以轉載方式利用新聞媒體發布於網際網路之報導內容,即便只利用報導標題或一部分都該納入。

草案第2條,大型平台多為跨國,依照營業稅法等設置條文,只要在台設商業據點、台灣有實質關聯都在強制議價範圍內;實質關聯也考量2因素,依平台服務性質認定下國內使用達顯著數量,若無顯著但使用繁體中文、新台幣計價等所提供服務針對台灣消費者都在規範內,若在台無設商業據點,俗稱沒落地,那就該在台有指定代理人,代為處理媒體議價相關事務。

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其原因就是媒體都實質經歷數位轉型,新聞報導都在網路轉載,媒體與平台都是數位產業,而數位產業就是數位發展部施政重點之一。

回首過去,王立達說,對此議題首接招的是公平會,於去年4月12日召開座談會,公平會態度就是部分可直接處理,但還需經由行政院協調出主管機關,至今1年5個月過去,很遺憾,最近媒體報導,主管機關還在行政院協調中,不禁想問「尋找一個主管機關有這麼困難嗎,找了1年5個月還找不出來」是什麼情況可以容忍政府找不出來。

他質疑,是否因媒體在平台衝擊下,很困窘了,媒體需要跑很多條路線、部會,而無法擔負媒體作為社會共同記憶功能,讓政府有理由持續講了一年半而外界也只能接受。因此提出專法,透過民間微薄力量有突破,期待數位部前幾天掛牌成立後在此議題能有所發展。

台灣大學新聞系教授林照真表示,參考澳洲、美國經驗,台灣必須設立專法才能使數位平台進行新聞付費,對民間學者來說「刻不容緩」,可是政府單位來說,好像所有事情都可以選舉過後再說,台灣政府的態度讓我們感到心寒。

林照真說,會與行政院約定時間交給此草案參考,拜訪立法院支持,也希望民眾了解新聞媒體所面臨的問題,但她也說,從一些管道得知唐鳳對這議題不感興趣,重申這條法律不是為媒體生計,而是關係到大眾公共利益,希望台灣像澳洲不要走到強制,而是媒體主動協商、誠實互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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