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8月23日為第二場大罷免投票及重啟核三公投案,經勞動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為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一天」,指從當日0時起至晚間12時的連續24小時,因此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不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則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薪水方式分為下列2種類型

1.原屬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2.原屬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若勞工當日排休,雇主仍徵得同意出勤,薪資須按照法定休息日加班費率給付,但若照常休假,則不另補休。

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權利,違者可依法處罰。投票示意圖/莊宗達攝
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權利,違者可依法處罰。投票示意圖/莊宗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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