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社,對台「6項保證」是雷根時期由美國提出,不過除了《台灣關係法》,這些保證並未列入美國法律。這些保證包括:美國不會設定停止對台軍售的日期、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美國不會在決定對台軍售前和中國諮商、美國不會在台灣與中國間擔任調人;關於台灣主權,美國不會改變自身立場,這是須由中國人自己解決的問題,且美國不會迫使台灣與中國談判;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民主黨聯邦眾議員克利什納穆希(Raja Krishnamoorthi)與共和黨眾議員金映玉(Young Kim)共同提案要求將這「6項保證」入法,以彰顯美國重視與台灣的夥伴關係,「堅決反對脅迫,支持台海和平穩定,並確保美國的政策一貫、有原則且依法執行」。
「6項保證」是1982年8月17日美國與中國發表《817公報》前,由時任AIT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口頭向前總統蔣經國提出。李潔明回憶錄指「6項保證」寫在沒有任何美國官署字樣及任何官方簽名的紙上,是雷根寫給蔣經國的私人信函。
回憶錄還提到「6項保證」的由來,當時是由雷根的白宮國安會團隊草擬後,經時任國務卿舒茲(George Shultz)及時任國防部長溫柏格(Caspar Weinberger)簽名確認後、成為最終版的「4段文字」,簽署日期是《817公報》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國國安檔案的保險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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