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數年前在北義城市特倫托(Trento)成立公司,並擔任西班牙知名租車業者Autoclick的分支機構,卻涉嫌假裝出租1180餘輛汽車,實則非法轉賣給不知情第三者牟利,遭西班牙發布國際通緝令。

北高行裁定指出,奧納德於民國108年間入境台灣,領有台灣核發的外僑居留證,於今年10月13日接受調查後,被內政部移民署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要求於19日前離境。

奧納德認為移民署的限期離境處分有違誤,因此提起行政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移民署17日接獲奧納德的聲請書後,就在當天通知奧納德出席於18日舉行的強制(驅逐)出國(境)案件審查會的臨時會。

奧納德認為臨時會的時間過於倉促、無法準備,因此向移民署聲請改期,但移民署仍於原訂日期舉行臨時會,並作成應將奧納德強制驅逐出國的處分。

北高行裁定提到,奧納德主張,於18日晚間8時40分後被移民署限制自由,直到當天深夜11時50分才連繫上律師,並向律師表示不知道被強制驅逐出國的原因,也未被告知可聲請提審及委任律師,並被限制與員工、律師聯繫。

奧納德於19日凌晨向員工傳訊表示,他在飛機上,將搭乘飛機自桃園機場離開,但他在飛機上的人身自由還被移民署限制,因此委請律師聲請提審。

移民署抗辯指出,當時借用機場國境大隊的辦公室與奧納德溝通,並由通譯解釋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的內容,但奧納德一直表示不了解、不願意配合。

移民署表示,執行過程中未對奧納德使用戒具,因此無逮捕、拘禁的行為,僅是執行強制驅逐出國的處分流程,且有讓其以電話聯繫家人及律師。

北高行則認為,奧納德已於機場國境大隊的辦公室中向移民署表示不願配合,但移民署仍持續將其帶離並前往機場,足認移民署的執行方式已使奧納德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構成拘禁事實。

北高行也指出,依照移民法規定,「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

北高行進一步表示,依照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規定,「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台灣地區住、居所。二、事實。三、強制驅逐出國之依據及理由。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24小時。」

北高行認為,移民署審查會的臨時會訂在18日,但開會通知於17日送達奧納德,難認奧納德有充分時間表示意見,且奧納德向移民署聲請改期,移民署仍於其未到場陳述意見的情況下,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的決議,已違反移民法規定。

北高行也提到,移民署作成的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中文、英文版本,但未有西班牙文版本,且未即時讓奧納德聯繫親友與律師,已違反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規定;即便移民署透過通譯告知奧納德處分書內容,仍不足以取代處理辦法規定之處分書法定要件。

北高行認定移民署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的程序有違誤,執行程序也有瑕疵,據此限制奧納德的人身自由,於法無據,今天裁定釋放,並不得聲明不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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