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英國《獨立報》報導,美國漢堡王於2009年時,在浦那市發現當地一對夫妻沙普爾(Shapoor Israeli)和安娜希塔(Anahita Israeli)經營的餐廳,竟然使用了「漢堡王」的名稱,於是要求他們停用,但對方認為美國漢堡王無權干涉,於是美國漢堡王於2011年對該餐廳提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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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漢堡王則表示,自家在1992年就開始使用「漢堡王」這個名稱,比美國漢堡王進入印度市場早了十幾年,而且他們的商標中間有個王冠,而美國漢堡王則沒有。
這起案件一打就是十幾年,後來印度漢堡王改名為「漢堡」(Burger),並向美國漢堡王提告求償,認為美國漢堡王興訟影響了他們的生意,應該賠償他們200萬盧比(約72萬元台幣),不過求償被法院駁回,因為他們沒有舉證實際損失數字。
不過在商標侵權案件上,則是印度漢堡王贏了美國漢堡王,法官認同印度漢堡王說法,在餐廳於印度開始營運時,美國漢堡王根本還沒有到印度發展,因此美國漢堡王無權要求任何侵權賠償,印度漢堡王可以自由使用「漢堡王」這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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