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報導指出,聯邦地院法官梅塔(Amit Mehta)表示,在經過反覆、謹慎的分析相關證據及證詞,法院認為Google就是「壟斷者」並持續以維持其壟斷地位的方向經營,明顯違反美國聯邦反壟斷法(又稱《休曼法案》)的第2條規範。
梅塔指出,Google與蘋果等大型公司簽訂專屬契約,明顯是一種「反競爭」的市場操作,此外他們還向廣告投放者收取鉅額費用,足見其在市場的壟斷地位。
判決書顯示,Google在2021年投入超過260億美元(約8450億新台幣)讓自家的搜尋服務成為各智慧手機大廠的標準配置,嚴重損害其他業者的競爭機會,並強調目前Google在手機搜尋市佔率達到95%。不過據傳Google母公司Alphabet將提出上訴。
美國范德堡大學法學教授艾倫沃絲(Rebecca Allensworth)認為,因為本案可能會再上訴,所以具體的影響可能會歷經數年才會逐漸顯現,但或許這樣的判決會衝擊目前Google與相關廠商現有的供應鏈,使得搜尋引擎市場版圖出現重整。
她指出,Google可能會被要求,必須讓用戶了解他牌搜尋引擎的資訊,當然也可能被罰款,不過對Google而言,罰款是一件不痛不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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