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今天指出,自92年迄今共3案、17艘台灣漁船遭陸方登檢扣押,11艘繳清罰款後獲釋,另6艘經協商後由海巡署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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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前兩岸氛圍不可同日而語,對岸可能長期扣押「大進滿88號」,依法規量處。

中國海警今天通報,「大進滿88號」涉嫌「非法捕撈」,違反「伏季休漁」規定,在「底拖網禁漁區線」內違規拖網作業,且使用的網具遠小於「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

根據福建省實施「2024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工作方案」,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期間對各類伏休違規漁船「及時立案、嚴肅查處、依法處置」。

中國漁業法第30條提到,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中國漁業法第38條提到,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人民幣5萬元(下同,約新台幣2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漁業法第48條明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後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翻查對岸違反禁漁期規定的案例,大多數情節輕微者被處罰款、沒收漁具,但情節嚴重者依法送辦。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3條提到,涉嫌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國刑法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明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依上述法規,陸方若是追究刑責,「大進滿88號」恐將被長期扣押面臨法律訴訟;即便只是行政處罰,也有可能被長期扣押至官方判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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