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CNN》報導指出,1977年,當年僅21歲的庫克被指控謀殺一名名為琳達(Linda Jo Edwards)的女子,當時兩人住在同一棟集合住宅,檢警在琳達的家門上採集到與庫克相同的指紋。

一審庫克遭判處死刑,上訴之後推翻原判決,1992年再度審理,但陪審團意見分歧而沒有結論,審理也宣告無效。然而,1994年庫克再度被宣判有罪並判處死刑,卻又在2年之後,德州刑事法院指出檢警辦案過程有疏失,再度撤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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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四度審理前,庫克透過認罪協商,最終判處20年刑期,但算進過去被監禁的時間,庫克獲得釋放,但罪名仍跟在他的身上,直到近日才正式脫離有罪之身。

該報導指出,一審判決有罪的依據,在於庫克曾親口承認殺害琳達,但不久之後,庫克坦言,當時是為了減輕刑期而撒謊,至於琳達住處門上的指紋,後來利用新的科技分析也推翻了原本的認定。

而自1973年以來,至少還有199名跟庫克一樣的受刑人,在被判決死刑之後,最終證明是冤罪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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