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央視新聞》報導,該意見為貫徹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表示將對依法懲治台獨份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做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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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對於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相關行為的,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而且人民法院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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