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施行的港區「國家安全法」僅納入「基本法」第23條部分罪行,包含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今天三讀通過的法案則納入其餘罪行並明定罰則。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卡麥隆(David Cameron)2月底曾發表聲明指出,港府所提「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不符「中英聯合聲明」。作為聯合聲明共同簽署方,英國對香港有責任;香港當局則有義務確保「國家安全」相關立法遵循國際標準,合乎「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卡麥隆今天重申,新法擴大解釋「國家安全」和「外部干預」,這將給在香港生活、工作、從商的人製造更多困難。在香港活動的國際組織、包括外交單位,也未能從新法獲得確定性。


卡麥隆指出,香港國際都會的名聲是建立在法治、機關獨立、高度自治、保護自由與權力的基礎上。今天強行通過的法案將對這些基礎造成深遠影響。

 

此外,新法將加深如今普遍存在於香港社會政治領域的「自我審查」文化,言論、集會和媒體自由將持續受侵蝕。


卡麥隆敦促香港當局尊重明載於「基本法」的自由與權利,並依循國際承諾及法律義務行事。


「基本法」施行日期為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當天,用意為確立在「中英聯合聲明」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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