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主管市場競爭的執行委員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在記者會說明,因蘋果的應用程式商店向開發者收取30%手續費,使得消費者在這個平台訂閱程式的價格較貴,雖然消費者也能在其他地方訂閱,但蘋果對此設下不利於公平競爭的條件。
執委會特別標舉蘋果禁止音樂串流程式開發者在蘋果的iOS平台向消費者提供完整資訊,是這次重罰主因。例如開發者不能告訴消費者其程式在蘋果商店內訂閱與在別處訂閱的價差,也不能提供消費者引導到開發者本身網站的連結等。
維斯塔哲指出,蘋果這項持續近10年的作法,傷害了開發者的利益和消費者的選擇機會,違反歐盟競爭法。她並說此案彰顯了競爭法規在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扮演重要角色。
執委會新聞稿進一步說明處罰18億歐元的計算是根據除了2006年歐盟罰金指引,還另加一筆金額,以便「足以對蘋果及類似規模的公司產生遏阻效果」。
歐盟自2020年6月起立案調查蘋果公司對程式開發者施加的交易條件是否違反競爭法。蘋果若不服這次裁罰可提申訴,包括向歐盟法院提告。
此外,包括蘋果、谷歌(Google)母公司Alphabet、亞馬遜(Amazon)、臉書母公司Meta等6家被歐盟執委會指定為「守門人」(gatekeeper)的大型網路企業,旗下共22個平台將自7日起正式受歐盟「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管轄。
數位市場法旨在避免大型網路平台壟斷市場,例如應用程式(app)商店限制開發商和消費者只能使用自家集團支付工具、無法連結到其他平台等,較傳統競爭法規對數位市場有更具體規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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