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23日報導,在今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產生的「隱形加班」案件。該案是中國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
報導表示,針對網路時代「隱形加班」現象,法院將下班後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加班,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報導指,該宗案件中的勞動者李某,起訴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李某認為的加班是他下班後,在微信等社交媒體中與客戶或同事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卻認為這不屬於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疇,該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屬於加班,判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
報導形容,該案判決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位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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