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及其經營的3家公司各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與國安法有關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自18日起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此案,並首先處理煽動刊物罪的法律程序爭議,原因是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在庭上質疑當局提出相關指控的時間已超越檢控期限。

這起控罪屬於刑事案件,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行只可在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控方就此提出質疑,本案最後一篇涉案文章於2021年6月24日發表,檢控最後期限理應是同年12月24日,但控方於12月28日才加控煽動罪,已超出檢控時限4天。

控方則反駁,法庭程序何時開始,視乎法庭何時收到控方提交的檢控文件,而他們於2021年12月13日提交,因此不認同已超出檢控期限。

綜合本地電子媒體發自法庭的消息,3位法官今早一致裁定控方是在檢控時效屆滿前提出檢控,不接納辯方提出控罪已過檢控時效的質疑。

港警。路透社
港警。路透社

法官指出,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去信法院提出相關檢控,法院翌日收到信件,該項煽動罪的檢控在當時已經開始。

另據報導,法庭下週休庭,預定明年1月2日再開庭審理這起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黎智英在其他案件中也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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