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周一(7/31)發布文告,宣布《國家象徵法》(National Symbols Act)生效日期,以及使用國家象徵的指南等。
這項法令是國會於去年9月通過,取代1959年生效的新加坡國徽、國旗與國歌法(Singapore Arms and Flag and National Anthem Act,簡稱SAFNA)。新法生效前,濫用國家象徵的最高罰款為1000新元(約2萬3680元台幣),調整後的刑罰,將與《保存古蹟法令》針對破壞國家古蹟的懲處相似。
在新法令下,新加坡民眾和企業無須事先獲得批准,可在7月到9月國慶期間把國旗作為裝飾或商業用途,此外,也准許國人在非國慶期間,張掛國旗,也在服飾上使用國旗圖案,但不能作為商業用途。
為避免國家象徵被濫用,新法令也擴大管制範圍,涵蓋電子版和其他類型的複製品,並禁止製作或張掛扭曲或修改國徽和總統徽章的原本設計,不得在國旗上疊加其他圖案或文字。同時,也禁止製作及買賣國徽複製品。演唱和演奏國歌時,須呈獻完整版本,不得更改國歌語言,重新編曲時不能融入組曲(medley)
在使用國旗圖案時,必須印在服飾上適當位置或物品,例如只能印在腰部以上位置,不得印在一次性口罩或塑膠袋等用後即丟的物品,也不能印在褲子、內衣褲和鞋子等服飾,不能遮蓋部分國旗圖案或擺在其他圖案與文字之下。
若濫用國徽、公共印章、總統象徵,或以不敬的方式使用國旗者,將加重最高刑罰,最高罰款額為3萬元(約71萬元台幣),違例者也可被判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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