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加坡《8world新聞網》報導,林春明2013年2月9日凌晨,在路上遇到獨自返家的女藝人,便上前試圖搭訕,對方未加理會,林春明硬是將她拉回,並趁對方跌倒時騎上對方身軀襲胸,後來又將她拉過馬路、抓頭撞牆,然後將她壓制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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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想找機會脫身,於是對林春明謊稱可以帶他回家,但途中林春明慾火難耐二度性侵被害女,後來又強迫被害女口交,20分鐘內3度侵犯逞慾,直到一輛計程車停在不遠處,被害女趁著林春明穿上褲子時逃跑求救。

林春明出庭時宣稱自己完全不記得,後來被16年10個月又2周,並鞭刑22下,他2016年曾提出上訴被駁回,今年再次提出上訴,抨擊法官誤判、刑罰太重,但法官鄭永光6月5日裁決指出,以林春明犯下的罪行來說,不但沒有誤判,還可以說算是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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