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報導,14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反間諜法。新法對間諜行為的定義有所補充。

修訂後的反間諜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現行反間諜法前身是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方面的職責。2014年,反間諜法在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修訂公布。

報導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說,新法聚焦現行反間諜法實施中存在的間諜行為範圍較窄、安全防範制度不健全、行政執法賦權不足等重點難點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據報導,此次修訂「完善了」間諜行為的定義。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實施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明確為間諜行為。

新法並擴大了相關主體竊密的對象範圍,將「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納入保護。增加針對第3國的間諜行為。

此次修訂反間諜法,對「安全防範」設專章規定。明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反間諜安全防範的主體責任。明確有關方面積極展開反間諜宣傳教育的職責。明確重點單位的安全防範責任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制度等。

新法並增加反間諜行政執法職權。在「調查處置」一章中,增加查閱調取數據、傳喚、查詢財產訊息、不准出入境等行政執法職權;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規範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增加對發現的網路安全風險等的通報和處置措施;增加對國家秘密、情報的鑒定評估機制;增加行刑銜接的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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