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目前受限「滿三年設立、資本額逾三億元、不得有累積虧損或小型公司獲利率達資本3%」等規範,導致與上市公司待遇不一致。證期局主秘黃仲豪指出,部分上櫃公司反映,許多上市公司即便未獲利,仍能進行信用交易;而有些企業從創新板轉板到上櫃後,也可能因規定差異導致信用交易資格中斷,影響籌資與投資人交易便利性。
證期局表示,為衡平兩大版塊做信用交易的條件,並回應業者反映,金管會決定調整相關法規。修正草案的修兩大重點,第一。將上櫃股票做信用交易的門檻與上市股票完全一致,只需符合「每股淨值高於票面、無異常價量變化、股權不過度集中」等基本條件,不再受限於設立年限、資本額或獲利指標。
證期局指出,第二,針對創新板轉上櫃者,明定其原有的信用交易資格得以延續。只要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無股權過度集中,轉版後即可持續列為融資融券交易標的,避免投資人因轉版而出現交易斷層。
金管會強調,草案修正後,不僅可使發行公司更靈活選擇適合的掛牌市場,也有助上櫃企業提升籌資效率,投資人則增加操作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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