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今召開記者會表示,根據規定,雲端發票最遲應在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載具歸戶並設定匯款帳戶,當期獎金才可直接匯入帳戶,但上述的當事人,於領獎期限最後一天才歸戶及設定匯款帳戶,因此依規定無法領獎。

台北國稅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的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及領獎便利,民如果將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及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即可享中獎獎金批次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服務。

台北國稅局另表示,如果是消費當期的雲端發票,最遲應在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的前一日,即當月24日,完成各類載具歸戶並設定匯款帳戶,才可在當期享該項服務。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持的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情形者,即便中獎也無法領取獎金。該局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的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外,若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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