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采蘋發文指出,「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今天偵結台積電2奈米機密外洩案,以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等罪嫌,起訴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等3名工程師,各求刑14年、9年、7年。 14年真的棒,可以在獄中組接力賽大隊,第一屆台灣監獄男子組接力賽。法官不用猶豫勇敢判,犯人健康三級跳欸。」

根據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新聞稿指出,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巿調查站、資安工作站及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至28日執行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遭非法取得案件,在押被告陳男、吳男及戈男等3人涉案部分於27日偵查終結,分別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其餘3名未在押被告僅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告訴乃論刑責,因台積電表明不提出告訴另予以簽結。

本署檢察官密集偵訊在押被告3人及相關證人,分析相關電磁紀錄及證物後,認被告3人犯罪事證已明,於27日偵結並提起公訴。本案事涉我國產業命脈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嚴重威脅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被告3人犯罪情節重大,爰請求從重量刑如下:

被告陳男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各量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被告吳男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量處有期徒刑4年、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被告戈男涉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

本署並已分案續查是否有法人及自然人涉有相關刑事責任,堅定秉持捍衛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營業秘密之精神,與產業界共同維護國家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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