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是指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而囤房稅2.0於今年5月正式開徵,若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天以前,即當年3月22日以前申報,今年則因適逢假日,延至3月24日前申報。

財政部表示,若災害發生於申報截止期限之後,也就是3月23日至6月30日期間,可能發生如何減免房屋稅相關疑義。為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定房屋稅自114年期起,房屋如果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或減半徵收(毀損面積3成以上、但不及5成)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也自當年期適用。

 

財政部舉例表示,假設納稅義務人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此屋在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114年3月24日以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114年期房屋稅得免徵;若於114年10月修復完成、減免原因消滅,由於時間上已屬於115年期房屋稅,因此115年期房屋稅也得免徵。

財政部另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等規定,可減免房屋稅的房屋,核釋其減免房屋稅的起算時點,若遇某一年期房屋稅,有部分月份適用較高減徵比率、另有部分月份不適用減徵,則當期減徵比率仍從高適用,例如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的重建房屋A屋,房屋稅起課年月為113年10月,可自113年10月起,減半徵收房屋稅2年也就是24個月。

財政部表示,114年期房屋稅,也就是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這一期間,A屋有9個月適用50%減徵比率,到了115年期,A屋適用50%減徵比率的期間已達21個月,也就是116年期的頭3個月,即115年7月至115年9月,仍可享50%減徵比率,當期後9個月減徵比率則為0%。由於房屋稅採按年課徵,所以116年適用減徵比率,擇高適用50%。

財政部另再發布解釋令,房屋若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增加,則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的B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適用稅率1.2%,但114年7月1日,也就是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變更為營業用(稅率3%),且115年期全年期未再變更,則B屋應自115年期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開徵40天前,原為115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3日以前,須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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