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曾有民眾甲君,於109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甲君於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後來於113年9月出售該房地,但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做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以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了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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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的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的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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