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當沖稅率減半,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5,最早在2017年4月28日實施,為期1年;2018年4月28日進入首次延長,為期至2021年底止;2022年1月1日起進入第2次延長,為期3年,優惠將在今年12月31日屆期。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今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此外刪除證交稅繳款書的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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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當沖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考量該項措施將於今日屆期,為降低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對我國資本市場的衝擊,上述條文的修正有助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另證交稅繳款書的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可減少實務作業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次依證交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交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
財政部表示,有鑑於這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是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即114年度第1個股市交易日114年1月2日(因元旦台股休市)當日進行的當沖交易,即應減半按1.5‰課徵證交稅,該日(T日)起進行的當沖交易案件於114年1月6日起進行交割,財政部指出T+2日,原為1月4日,為星期六,延至次一工作日。
前述修正草案若於114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布且生效,財政部表示114年1月2日起的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尚無先按一般稅率3‰課徵再退還差額的問題。財政部將儘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