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國家不可對納稅者「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費用」課稅。所謂「基本生活費」是參照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來訂定,以113年度為例,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34萬9359元,按60%計算後,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萬元。
據《中央社》報導,同時,由於物價漲幅達到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等門檻,民眾明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時,免稅額將調高5000元、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7000元、至13.1萬元,有配偶者則是調升至26.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調高1.1萬元、至21.8萬元,意味民眾可免稅或扣除課稅的金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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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在綜所稅計算時,是否有被保障,財政部有一套對應公式,如果對應公式中的免稅額、扣除額合計數,低於「21萬元×申報戶內人數」金額,就可在報稅時,增加減除差額,以完整保障納稅人權益。
所謂對應公式,則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減稅利多引擎同步驅動之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舉例,以育有2名就讀大學子女的雙薪4口之家來說,若綜合所得總額140萬元(利息所得1萬元),報稅時,除免稅額38.8萬元(9.7萬元×4)、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43.6萬元(21.8萬元×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2.5萬元×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可再扣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3萬元。
楊建華表示,以稅率5%初估,此家庭可因納保法保障基本生活費不可課稅的制度,省稅6500元。
財政部指出,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這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