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召開例行記者會,媒體關切明天新光金、台新金臨時股東會之後,新新併後續的走向。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表示,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新光金與台新金兩家都要一起送件,雖然《金融機構合併法》並未明定准駁期限,但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原則上以2個月為準,而且2個月是指日曆日而不是工作日,原則上會於2個月內完成,有需要時可展延一次,依規定也可以延長一次,因此最長共計4個月,但若有需要補件,將視案件審查情況決定,也不排除可往後延。
至於審核標準,侯立洋表示,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6條進行審核,該法第6條明訂,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侯立洋表示,除了上述4大條件,也會綜合考量客戶、員工、股東權益保障。
此外,新光人壽增資部分,金管會保險局則表示,新光人壽已於去年12月、今年3月、今年8月,分別完成現增15億、70億、138.61億元,三次合計共223.61億元,已達到新光金三年增資新光人壽共210億元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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