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6日之前作准駁決定。但童政彰也提到,准駁時間倘若涉及到補件,舉例來說,審查15天時間裡,第10天金管會要求補件,則會限制一定期間內(例如7天之內)補件,等補件之後,再計算剩下的5天為最後審查結果出爐時限,他強調「這是核准制」,只有15天的最高時限。

公平會表示,依照公平法規定,公平會審查結合許可,是完整收件後起算30個工作日,可延長6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公平會強調與金管會「先申請再補件」不同,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必須「備齊所有資料」才開始起算30個工作日,公平會在收件時,會立即檢視申請資料是否備齊,送審資料未備齊一律不審,不會讓業者「先申請再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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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平會官員表示,有關金控合併案,金融主管機關是金管會,金管會是從「金融面」進行審查,公平會則是從「競爭面」進行審查,公平會強調兩個單位「各審各的」且沒有先後順序之分,也就是可同步進行審查,但公平會強調,只要審查案件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平會都要詢問主管機關的意見做為參酌,以金控合併案為例,公平會進行「競爭觀點」審查時,會詢問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意見,但有可能金管會並未審完。

公平會表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稱的結合,是指事業與他事業合併,以及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公平會表示,雖然截至上週五下班前,公平會都未收到台新金、中信金的申請,但原則上金控業之間進行合併,都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申報門檻,不論台新金、中信金,都應向公平會提出申請。

此外,公平會表示,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目前初步研判雙龍搶親新光金,從屬性上來看,應是屬於水平結合,依據該處理原則規定,水平結合限制競爭效果的考量因素,一般作業程序的水平結合申報案件,公平會得考量五大因素,以評估該結合的限制競爭效果,五大考量因素包括合併後的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其他影響限制競爭效果的因素。公平會說明,將會審查合併後,是否得以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的能力,或合併後使市場實際上不存在競爭情形等狀況。

未來若台新金、中信金向公平會提出合併案申請,公平會強調,該會從「競爭面」出發,審的是「資格審」,也就是金控業者有無資格進行合併案,也因此公平會針對台新金、中信金是2案各自獨立做「資格審」,不管最後是1家業者或2家業者通過審查,業者即便通過公平會審查,也只是拿到合併的門票,但最後業者是否要合併,由業者自行決定,以前曾有企業向公平會申請合併案,公平會准了,業者最後卻沒有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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