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余明賢表示,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也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的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資據為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另外,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係以放款收受利息之方式承作三寶的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的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的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之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表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的投資,是以當時市價之6折向破產的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過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決策。
余明賢表示,況且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金之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之資金缺口,實屬錯誤。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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