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爾富超商原本的大股東汪氏家族去年釋出70.27%股權,由聯邦集團的聯禾公司及其從屬的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公平會今表示,林君等人原透過聯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萊爾富公司29.73%股權,後因萊爾富公司原大股東汪氏家族釋出70.27%股權,於112年10月16日再透過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的聯禾公司及其從屬的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釋出的萊爾富公司股權,先後股權合計達100%。

公平會表示,因該結合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的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2項併計銷售金額規定,已達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事前申報的除外適用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終控制的林君等人,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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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應於結合前申報但卻未申報,公平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全成等4家公司各20萬元罰鍰,共計80萬元罰鍰。

不過公平會考量當事人主張是因誤解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的相關規定,且已於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補提出結合申報,且該結合案對相關市場影響尚非顯著,得認其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提醒,事業如有結合行為,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就是否申報有所疑慮時,也歡迎事前洽詢公平會,避免違反公平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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