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召開第1711次委員會議,公平會表示大亞公司、中華公司、捷全公司擬向太電公司收購聯鋁公司股份,且將共同經營聯鋁公司,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的適用情形,因此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太電公司、大亞公司、中華公司均產銷電線電纜,具水平競爭關係;聯鋁公司未來預計產銷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此為電線電纜上游原料之一(用以生產架空鋁纜),因此參與結合事業也具垂直供應關係,上游市場為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下游市場為電線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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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因參與結合事業共同經營聯鋁公司,該結合案完成後,仍各自於市場競爭,並無法令限制、原料取得來源、關稅等參進障礙。未來我國電線電纜業者生產架空鋁纜的原料來源,除可向聯鋁公司採購外,也可自行進口,參與結合事業自無可能封鎖市場,尚不影響市場競爭。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由國外業者供應,本結合完成後,未來聯鋁公司得以擴大生產量能,消弭因進口交期不定等問題,滿足我國建構強韌電網的需求,因此該結合案尚無限制競爭疑慮,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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