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原本經核准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也就是供學校法人使用的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近年來,國內少子化,導致部分學校法人因停止招生或停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因此私校的房地,是否得繼續免徵房地稅,外界產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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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洽教育部開會討論,依據教育部的意見,學校法人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但仍在辦理清算事宜,法人格尚未消滅,也就是清算期間為辦理公文文書收發、處理債務、各項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等清算「收尾」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的學校法人行政同仁辦公使用,無法至他處辦公。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仍由學校法人採專人負責維護,因此校舍校地仍屬供學校使用狀態。

財政部說明,為了讓學校法人辦理清算事宜,教育部參酌現行學校法人清算期間的實務情況予以評估,建議給予解散後的學校法人3年得免徵房地稅期間,若仍不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得提出理由,向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說明且經同意後,由學校法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陳報,可展延1次3年,總計6年為限,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依據教育部提供的資料,目前統計有14間私校法人解散,除了其中1間學校法人已消滅,另外13間學校法人,有12間已核定解散,還有1間預定解散,包括大學、高國中小各級學校在內,也因此有13間私校符合清算緩衝期免徵房地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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