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皓軒今天在臉書發文提出4點看法:
1.依最高法院有關內線交易案的判決見解,內部人倘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2要件即該當犯罪,至於是否有用該消息獲利或避損之主觀意圖,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2.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內線交易犯罪的成立,並不管你是不是熱情,更不管你是不是早已決定,只要張國華先生知悉重大影響長榮海運股價的消息,在消息公開前,就不能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長榮海運股票。
3.張國華在聲明內又提到他購買長榮海運股票交易都依法申報、沒有賣出、更無獲利。但依法申報是因為張國華購股后持股超過10%,須依法進行10大股東申報,並非內線交易犯罪的免責事由,至於有無獲利也跟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犯罪無關。
4.至於張國華提到「捕風捉影推論本人及柯麗卿女士涉內線交易」、「本人買進股票怎麼會與柯女是有關?」,張國華先生忽略了柯麗卿女士是巴拿馬長榮國際總經理,媒體報導在內線交易禁止期間,巴拿馬長榮國際也於112年6月30日鉅額賣出長榮海運股票,這就是柯麗卿在知悉重大影響長榮海運股價的消息,在消息公開前,以巴拿馬長榮國際(他人名義)賣出長榮海運股票,這不是內線交易、什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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