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分享案例,北市一名17歲少年今(113)年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為新台幣2000萬元,不過少年父親(法定代理人)在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提供孩子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確定是其自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母之存款。

事後,台北國稅局查證少年銀行帳戶,證實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實是由該帳戶所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故免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解釋,父母每年各有200多萬元免稅贈與額度,若從7歲開始、10年下來用好用滿,那到了17歲即可免稅贈與4000萬元。

事實上,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無法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相反的,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為未成年人所有,後續即免徵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