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台韓所得稅協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雙方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後,協定於今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是台灣第35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也是繼台灣與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與東北亞國家的第2個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台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包含對營業利潤、投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3大項目提供減免稅,同時設有爭議解決機制。

首先,營業利潤方面,台灣或南韓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若未構成「常設機構」(PE),其「營業利潤」可免稅。所謂常設機構,包含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財政部官員舉例,台商取得南韓來源的技術服務收入,協定生效前,台商在南韓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的營業場所者,須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協定生效後,若台商在南韓未構成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該技術服務收入在韓國就可免稅。

同時,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也將可免稅。

第二,針對投資所得,原本南韓針對非居住者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的所得扣繳稅率皆為22%;台灣則對非居住者的股利按21%扣繳,權利金按20%扣繳,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5%,其餘各種利息扣繳率為20%。

在台韓所得稅協定生效適用後,兩國互惠將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的扣繳稅率,均調降為10%。

第三,財產交易所得部分,課稅權明確劃分,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從;台灣或南韓居住者轉讓股份的利得,原則僅由轉讓人居住地國課稅。不過,轉讓的股份超過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對方國的不動產者,對方國得課稅;轉讓對方國公司的股份,轉讓前12個月期間內任一時點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資本25%以上者,也是由對方國得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台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相關爭議時,可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比如跨國集團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核調整產生的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依據經濟部統計,111年南韓為台灣第5大貿易夥伴,台灣為南韓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台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台投資約17億美元。

財政部指出,鑑於台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方面具互補性,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進一步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中央社)

壹蘋新聞網-投訴爆料

爆料網址:reporting.nextapple.com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acebook 按讚追蹤

壹蘋娛樂粉專壹蘋新聞網粉專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道瓊飆426點再創新高!美股強勢收紅續寫漲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