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A友邦人壽表示,假設徐木河有個疼愛她的阿公,看清楚自己的兒子不會好好照顧孫女長大,在孫女10歲的時候幫她投保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繳費6年,身故受益人約定為法定繼承人,指定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徐木河,同時約定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30歲開始,以月給付的方式領回生存保險金匯款到徐木河的外幣銀行帳戶,最高領到保險年齡99歲,死亡後尚可領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事故人)的失蹤或尋獲,在保險保障實務中會有何不同的結果呢?
情節一:被保險人(事故人)失蹤達法定期間,家人可否請領保險金?
依民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未滿80歲、非遭遇特別災難或因航空器失事)失蹤滿7年,在阿公繼續繳交應繳保險費的前提下,阿公可以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因徐木河沒有其他親人,阿公可以拿著死亡宣告判決和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受益人(唯一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
甚至如果保險契約有其他約定,例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提出足資證明被保險人已身故之文件,經保險公司調查後認可,阿公也可以不經過向法院申請徐木河的死亡宣告而領取身故保險金。
情節二:被保險人(事故人)失蹤後尋獲,保險商品如何神救援接軌日常生活?
阿公在徐木河失蹤後相信孫女並未死亡,仍然持續繳交保費,未向法院申請親愛孫女的失蹤或死亡證明,也沒有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也就是說徐木河雖然失蹤,但她的保險保障一直存在未受影響。
當徐木河於30歲在無人島被尋獲,恰巧符合保險契約約定之生存保險金開始領取的保險年齡,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將生存保險金按月匯入至約定的徐木河銀行外幣帳號,當年阿公的愛心,多年後幫助孫女在回歸文明社會之初能有穩定現金收入安頓自己的生活,更讓一直有歌手夢的孫女能勇敢逐夢。
日後當阿公離世,徐木河以唯一法定繼承人身分繼承這張保單,還可以要保人身分重新指定受益人為將來結婚生子之子女,有朝一日當徐木河安享生活到達天年之限時,還本終身保險可再提供一筆身故保險金傳承照顧她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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