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運也澄清,工會所提256億元是收入,不是獲利,1.4億元也過多,船員平均年資不到5年,何來欠15年。

中運提出四點說明如下:

1.  船員法為勞基法之特別法,中運公司比照其他航商作法,依據船員法相關規定進行船員退休金提撥,其中《船員法》第 2 條規定船員「薪資、航行津貼、固定加班費(不低於85小時)」屬於「薪津」,中運公司皆已納入退休金計算。

有關「特別獎金」項目,船員法立法時即說明船員在船上工作性質與陸上工作性質差異甚大,國際上對船員之報酬除薪資外,多以航行津貼、固定加班費予以補償,船上偶有臨時性工作則以特別獎金發給,故於《船員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非屬經常性給予,不計入退休金提撥。

2. 曾於中運公船隊擔任機匠的黃姓員工退休金爭議乙案,肇因於勞基法及船員法之法規適用疑義。勞動部勞保局認為「特別獎金」項目應列入退休金提撥,中運公司係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釐清疑義,並已依行政法院判決定讞之補繳金額完成數千元補繳作業程序。有關「特別獎金」是否屬於薪津項目,除行政法院有相關判決外,目前民事法院二審有9例判決均認為中運公司船員「特別獎金」非屬薪津項目,中運公司現行依據船員法計算退休金應屬適法,並未如中運企業工會指稱有違法情事。

3. 薪資級距為投保勞保、勞退、健保三保的依據,中運公司船員「特別獎金」是否屬薪津項目涉及薪資級距的調動,不僅連結船員退休金計算,且將影響各項保險的提撥額,如任意調整薪資級距對於現有員工恐造成不公平,甚至可能加重員工負擔,中運公司將待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在法律上有明確基礎後方據以執行。

4. 本案爭議肇因於法規適用疑義,中運公司會在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與中運企業工會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且已於今年11月27日的勞資會議上,與中運企業工會共同尋求對船員最適宜方案之討論,並準備啟動協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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