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考量財富差距將全國22縣市分成3組,六都(甲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除特定房屋外)稅率3.2%起,2戶以內適用稅率3.2%、7戶以上稅率4.8%;其餘縣市稅率2.8%起,新竹縣市等(乙組)7戶以上稅率4.8%,離島等(丙組)8戶以上稅率4.8%。

根據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囤房稅2.0),地方政府均應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可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若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且符合基準,依然造成稅收損失,會由中央政府補足損失;若未訂定差別稅率,須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根據財政部擬訂基準,全國22縣市分成3組,甲組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乙組含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新竹市;丙組為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財政部並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類,第一類為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稅率1.5%~2.4%。其中甲組3戶以內稅率1.5%、4~5戶稅率2%、6戶以上2.4%;乙組4戶以內稅率1.5%、5~6戶稅率2%、7戶以上2.4%;丙組5戶以內1.5%、6~7戶稅率2%、8戶以上2.4%。

第二類為建商餘屋,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且全國一體適用,1年以內稅率2%、1~2年稅率2.8%、2~4年3.6%、4~5年4.2%、超過5年稅率4.8%。

第三類為「非自住自出租非繼承取得房屋」,適用稅率2%~4.8%。其中甲組2戶以內稅率3.2%、3~4戶稅率3.8%、5~6戶4.2%、7戶以上4.8%;乙組1戶以2.8%、2~4戶3.2%、5~6戶3.8%、7戶以上4.8%;丙組2戶以內2.8%、3~5戶3.2%、6~7戶3.8%、8戶以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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