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胡亦嘉聲明全文:

一、 胡亦嘉個人並未實質控制街口投信,行政法院以臆測之詞推論胡亦嘉個人對街口投信營運具有實質控制權,實與事實相違:

胡亦嘉目前擔任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科」)之代表人,街口金科因投資且持有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投信」)所發行股份之25%,故街口金科可指派街口投信之兩席法人代表董事,惟街口投信董事會共設5席董事,街口金科僅佔2席董事,未持有過半之董事會席次,胡亦嘉或街口金科何來實質控制街口投信之能力?

行政法院甚而認定胡亦嘉無視街口投信專業經理人之勸阻,一人強行推動託付寶上線云云,實皆與事證不符,甚而將屬於街口金科之託付寶服務,強行解釋為與街口投信共同推動,洵屬無據。

二、 行政法院認為胡亦嘉藉由切割分工方式推動託付寶服務,而形成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不法多重架構,實屬曲解:

 

胡亦嘉再次重申,託付寶服務係專屬於街口金科之創新金融業務,為推動託付寶服務,胡亦嘉多次以街口金科代表身分,赴金管會說明託付寶服務架構,期間基於尊重金管會就金融服務之管制職權,為確保託付寶服務不會衍生無謂爭議,更依循金管會相關建議修改託付寶服務之執行內容,嗣後,金管會更多次向胡亦嘉表明,街口金科之託付寶服務(借貸業務)非屬金管會職權管制範疇,只要確保街口投信基金買賣業務合法合規即可。

胡亦嘉基於對金管會行政指導之信賴,於109年7月20日將街口金科託付寶服務上線後,金管會竟翻異其詞,改稱胡亦嘉藉由切割分工方式推動託付寶服務,以規避管制法令,倘金管會認為託付寶服務有規避法令管制之嫌,為何不於胡亦嘉與金管會協商階段,即明確表示託付寶服務不合法?

為何待託付寶服務上線後,方改稱託付寶服務規避管制?金管會所為,實有失其金融管制之威信,憾行政法院不察,竟採金管會單方無理之說詞,實屬無理。

三、行政法院指稱胡亦嘉明知託付寶缺失未改善,即逕指示街口投信簽辦人員出具「經街口投信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未據實陳述,與事實相違:

胡亦嘉於109年7月20日前簽署前開承諾書,在該日根本不知曉有所謂公司內部擬具之託付寶缺失內部報告,依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皆可證明託付寶缺失內部報告是於109年7月28日才製作完成,更為金管會當庭所不爭執,行政法院未察,顯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

四、行政法院認定原告不具資格而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職務,顯屬誤認事實:

關於街口投信於109年7月20日所出具承諾書,因當日街口投信總經理謊稱請假、並自行將胡亦嘉改為職務代理人,更在胡亦嘉不知情之下,印章遭人擅用於該承諾書發文簽核文件之總經理、法遵主管等用印欄位,故胡亦嘉本人就前開用印程序根本不存在所謂一人分飾三職之情事。

行政法院無視胡亦嘉所提出之有利事證,指摘胡亦嘉不具資格而同時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項職務云云,認定事實顯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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