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年5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經過近半年協商,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子法草案達成共識,將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起為門檻,每20平方公尺(約6坪)需裝設1瓩光電,相當於300坪要設50瓩容量光電。
經濟部官員說明,原則上適用對象不以建物類型劃分,而是以面積認定,不過設有3大排除類型,一是特殊建築物,包含紀念型、宗教型建築物等,二是日照條件不好,如緊鄰高樓大廈造成遮蔭或是旁邊有山,可能導致發電效益不佳。
三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設」,官員解釋,草案保留彈性措施,除了可能有機密考量、須排除的軍事建築,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建築物用途不適合光電也可以提出,經經濟部及內政部確認後同意。
官員補充,經濟部與內政部已經達成協商共識,但未來還得看相關利害關係人有無意見,再由內政部辦理預告程序,並由行政院指定生效日期;至於生效日期規劃,需考量新制上路後,產業可能需要緩衝調適時間,目前還待評估。
外界關注,新建建築符合一定條件須強制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會因成本提高,反映至售價上。經濟部官員表示,的確可能因為增加成本導致售價提高,但政府對於再生能源設有躉購費率的優惠,應可逐步回收成本;另一方面,未來發電賣給台電的收入,也會回到所有權人或是管委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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