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訂定4大防疫險條款,考量新規定有助保險業強化風險控管,金管會希望可儘早實施,因此將預告期定為30天。若預告期間外界無特別意見,最快今年10月底上路。

4大修正重點中,第一是金管會明定保險業進行商品正式開發應包括研擬風險控管說明書,且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風控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評估再保險安排,並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險胃納。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若保險業推出的商品沒有安排再保,必須說明理由,例如業者根據自身風險胃納進行推估後,評估公司可自行承擔風險,因此不必安排再保。

第二,目前法規規定,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檢視保單條款文義明確性等5大事項,金管會酌修條文用詞強度,從原先「應注意」強化為「應確實執行」。

第三,金管會增列風險管理人員為人身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並增列風險管理人員及投資人員為財產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強化商品風險控管。

第四,金管會明定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保險業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的因應措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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