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調查中信金控及子公司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1年7個月期間舉辦會議及主管餐敘共計60場次,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辜仲諒出席,使辜君可頻繁密集參與集團策略,討論包含人事、財業務等議題,聽取中信金控與子公司主管報告未來業務推展規劃,與公司治理原則嚴重不符。官員說,這已成為一種固定的報告形式。

此外,張明田涉及侵害中信金控及銀行子公司利益相關訴訟案件,已經中信金控調任為董事長室專門委員,職務內容為提供諮詢及培訓行內儲備幹部及特定人員等,未被賦予核決權限及業務指示權力。惟張員執行職務不僅有上述逾越其工作職掌情事,另已實質參與公司重要業務,且參與程度明顯超逾「諮詢」範圍,已涉實質影響經理人執行業務,有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之虞。

銀行局官員表示,中信內部員工不認為違反哪一條規定,大股東不適合參加任何內部經理人會議,至於餐敘因為有做業務報告作出指示,因此也不妥適。至於張明田曾有背信訴訟,因此也不適合涉及與公司利益相關的工作。

中信金控集團負責人及經理部門長期漠視,遵法認知嚴重不足。金控對涉侵害公司利益訴訟案件之員工,仍任由其提供諮詢服務之名,參與公司重要事務(如財務、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缺乏妥適風險隔離機制,且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管理機制欠妥適,有執行職務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

中信金未完善建立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的控管機制,致中信金控與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公司財業務、人事與開會情形等資料,直接或間接提供予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辜仲諒的秘書,再轉陳非經董事會委任的辜君。

 

金管會表示,依公司治理之精神,金控公司大股東如對公司之經營決策有意見,應透過其代表人(即董事)於董事會上妥為表達,並經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作成最終決定,不宜透過公司業務會議或逕接洽經理階層人員討論或為指示,參與公司業務經營事項之決策過程及執行作業。大股東參與公司會議或經理階層直接向大股東報告或請示,均違反公司治理及權責相符原則。

金管會對中信金控檢查時發現,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對公司治理核有重大缺失,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另依銀行法核處中信銀行予以糾正,暫停申請轉投資(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或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

金管會指出,中信金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未妥善建立及落實執行,對涉訟員工之職務安排欠妥適,致涉訟案件為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之張員,所得提供諮詢職務之項目仍涉及財務與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務,並指派其出席涉集團策略議題相關會議,參與討論並可表達意見。

對涉訟員工之管理機制欠妥適,就張員提供諮詢服務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不利日後檢視其執行職務情形是否符合權責及有效評核績效,致未能發現張員執行職務有逾越其工作職掌,權責不符等情事。張員甚至可以自行核決與業務職掌無關之自身交際費與差旅費及請假期間發生的自身費用等情事,未有覆核機制,不符內部控制牽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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