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花仙子於廣告宣稱「SGS機械及物理性測試耐撕裂性標準值」,主要認為該標準值係指CNS 12987的耐撕裂性規定值,而「8倍」係依據台灣檢驗科技(下稱SGS)試驗結果,耐撕裂性「橫向」平均值5.35N除以CNS 12987第2類清潔袋「橫向」規定值0.66N計算而得。

雖然花仙子提供的SGS測試報告,「橫向」達規定值的8倍,但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清潔袋測試耐撕裂性的性能包含縱向及橫向規定,而該2項商品「縱向」耐撕裂性為規定值的5.5倍,並未達8倍。

且該局亦表示,一般不宜直接使用檢測結果除以其規定值,作為耐撕裂性倍數的計算,民眾實際使用均會考量「橫向」與「縱向」之耐撕裂性作為耐破的認知,因此該廣告的全面宣稱耐破8倍效果,已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花仙子的規模及銷售情形,以及考量該2項商品「縱向」雖未達8倍,但「橫向」及「縱向」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值,故處該公司4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製作廣告時應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及宣稱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誤導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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