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司指出,此一提告主要是根據今年股東常會決議,就去年股東臨時會選任之檢查人對福興交易案的檢查報告指出,「該案有損害公司及股東權益之虞,並涉及非常規交易」,故股東會決議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請求損害賠償。

前董事長黃立中在擔任中福董事長期間,將子公司福興股權轉移51%到其私人設立的中福整合行銷,造成福興脫離中福的控制,使黃立中得以掌控福興,並衍生後續福興拖延且不交出合規財報,致使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查核財報,造成中福被證交所要求停止交易,引發下市危機。

中福表示,查詢該交易於2021年的重訊公告內容一再修改相關日期及內容,已顯示諸多矛盾與不合常理之處。該案屬關係人交易,但決議卻未合乎程序法規、交易價格有損及股東權益的疑慮,甚至股票交付在先,卻以分期付款的條件支付,以及交易之後中福營運完全沒有大筆資金支出的情形,實在看不出中福急於出售的理由,上述之種種諸多不合理之處,需要儘速釐清。

上述羅列之相關疑義,不僅涉及公司治理,且影響股東權益甚鉅,為保障公司全體股東權益,中福決定提出告訴,要求被告與中福整合行銷公司,返還福興公司股份,以及賠償衍生的相關損失,以捍衛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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