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理專自2011年1月至2022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獲利承諾,當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以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受影響B群客戶數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顯示台新銀未確實建立內控機制。

銀行局指出第一疏失是台新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蘇員於臨櫃現金存入A群客戶帳戶時,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令A群客戶誤信有正常配息或獲利,台新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綜合審視理專銷售行為的合理性。存匯人員及覆核主管對於蘇員異常行為,也未有風險意識及主動陳報業務執行過程發現異常態樣。

第二,台新銀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蘇員以保證獲利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風險,並確保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之督導管理。

第三、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相關程序。台新銀已建置客戶移轉管理機制,該行就隨蘇員移轉的客戶審查作業,未留存相關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

金管會並再次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且切勿私下交付現金予理財專員或依理財專員指示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請定期檢視對帳單投資內容及損益是否正確,以維護自身權益,而金融機構亦應主動加強向客戶宣導相關消費者保護資訊。

台新銀回應指出,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為銀行主動發現通報金管會,並於第一時間聯繫受影響客戶,提供補償,保障客戶權益。對於主管機關裁罰虛心接受,並再次對受影響客戶表達歉意。本行已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強化內部控管機制及作業監控管理,未來將持續嚴格要求同仁恪遵員工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