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山公司宣稱公司董事會5月5日通過取得街口金融科技公司40.39%普通股股權決議,該決議顯屬違法無效,證交所就相關董事會決議合法性亦提出高度質疑。

二、街口支付連年虧損、每股淨值不到1元,卻能「吸引」泰山公司達成每股24.63元,總計36億元之天價交易,價格之訂定其商業合理性何在絕口不提。

胡亦嘉於記者會稱有所謂潛在投資方「砍價」、談判條件遭壓縮等情事,試問,若街口支付如胡亦嘉所述具有高度投資價值,為何其他潛在投資方在得知泰山公司出價後,並未提高出價以爭取成交,反頻頻向街口支付「砍價」?以上反而證明泰山以胡亦嘉口中其他投資人不願出之高價投資街口支付。

三、證交所念茲在茲者乃投資大眾利益之保障,及上市公司治理之健全,泰山公司法律顧問公然質疑批評證交所用心與努力盡責,挑戰法令令人昨舌。

四、泰山公司記者會,對證交所之關鍵質疑未能充分合理說明,姑不論法律條文之解釋,僅以為何5月5日可召開4月20日已流會之董事會?法律顧問所述無理據,是不是證交所處罰後又再漫肆批評證交所?

五、泰山公司記者會已證明投資街口支付未經合法審計委員會,未經合法之董事會,更遑論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同意,視主管機關及法令如無物,破壞公司治理,罔顧股東權益。

六、本公司已正式發函告知街口金融公司有關泰山公司董事會決議違法無效之情事,呼籲街口金融公司切勿配合泰山公司董事長詹景超之違法行為,本公司亦將採取一切行動訴追相關人士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泰山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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