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泰山聲明內容:
一,本公司並「無」簽訂重大不動產購買契約書,該契約書乃係「優先購買」之權利,且該契約書強調必須經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始生效力。
至於證交所擅斷認定本公司「未有適當評估及簽核程序」完全出於誤解,實則,於送董事會前,本公司經營團隊當然會對此重要投資案進行評估及簽核程序,而非評估前開之「優先購買」權。惟事後因諸多因素,致使本案未能進行評估與簽核,既未做此準備,董事會當然無法討論,致使此優先權於期限屆至即失效。
二,寬量國際合約乃正常財務顧問合約,依本公司權責劃分,毋須送董事會通過,亦無需逐層簽核。至於委任後所新生之委任事務,依約本應支付報酬,無涉本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原則,如同本公司採購大宗物資一般,金額縱有過5千萬元,亦無需送董事會決議通過,證交所所要求之事項,非屬合理!
三,購入兩幅畫作固然有購買日期早於簽核日期及佚失簽呈之情,但本公司已於記者會說明原委,且本公司股東權益並無受侵害,證交所對此等程序竟裁罰如此高之金額,令人失望。
四,本公司已依證交所要求召開記者會說明上開疑義,遺憾證交所竟於記者會後不到3小時,即立即發布裁罰新聞稿,絲毫不給本公司再行說明或解釋之機會,令人質疑其立場!
綜此,本公司為全體股東利益及公司聲譽,定會向證交所申復實情,祈請更正。必要時,亦會考量以雙方之契約關係,進行訴訟,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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