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龍邦公司等七名合計持有泰山公司逾50%股數股東,將於2023年5月31日上午9時,於台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3樓(臺北市青發家教中心演藝廳)共同召集泰山公司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並向證交所申請,證交所命泰山依法公告股東臨時會召集事宜。此股東臨時會召集完全合法。

二、泰山雖發布股臨會召集,卻指證交所命令並未敘明股東臨時會由哪些股東提起、各自持股為何,其無從確認核實云云。本公司等召集泰山公司股東臨時會,經證交所核實股東會召集之申請與法相符,泰山公司並無任何核實權限,要求證交所提供相關文件以證交所上級機關自居,更無視相關法規規定,殊難苟同。

 

三、詹景超身為泰山公司董事長,容認甚至指揮下屬發布荒腔走板之重大訊息,利用掌管公司名器職務,對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所行使之權利說三道四、言不及義,毫無法治及公司治理觀念。

詹濫用泰山公司處分全家公司股權所得80餘億元款項於畫作、紅酒,圖謀以天價購入台開公司集團土地、欺瞞公司董事支付QIC寬量國際鉅額仲介費而不顧泰山公司利益等惡行,突顯現任經營團隊顯不適任,汰劣換優刻不容緩,本公司等召集泰山第2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必要性,不言可喻。

對於詹景超嚴重違反法令,涉及重大刑事犯罪之事實,本公司並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寬貸。

 

四、詹景超諸般違法亂紀舉數不勝數,已身涉嚴重法律責任,有識者避之唯恐不及!泰山公司經理人值此之際,自應善盡忠實義務,恪遵法令以維護泰山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面對不適任之董事長,除應挺身而出阻止其繼續巧立名目濫用公司資源外,更不得濫行興訟妨礙股東正當權利之行使,以趨吉避凶、自利利人。

五、以詹景超為首之經營團隊,為一己之私使泰山公司自去年12月以來陷入重大違法爭議,不顧股東權益而專以個人職位為念,以泰山資產與名器謀求私利之籌碼,本公司呼籲全體泰山公司股東嚴加監管防止詹景超藉機掏空公司,共同出席5月31日上午9時泰山公司股東臨時會,展現股東意志以維護自身權益,汰換不適任之經營團隊,使泰山公司盡早回歸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