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加熱式菸品係屬該法授權衛生福利部得公告指定為「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之菸品。

該等菸品不論是否經該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旅客入境時均不得攜帶,違反者,將依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規定,除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等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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