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過去幾年區塊鏈產業蓬勃發展,在國發會前主委陳美伶積極推動下,一度有「亞洲區塊鏈中心」的美稱,而以投資扶植國家政策重點發展產業之國發基金,自2019年起也陸續投資了多家區塊鏈金融公司,包括鏈科科技Xrex、思偉達創新科技、庫幣科技CoolBitX、數位資產買賣平台MaiCoin的母公司AMIS帳聯網路科技、重量科技KryptoGO等;2021年經濟部商業司邀請跨部會與業者與會,規劃在公司行號代碼中新增「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將虛擬貨幣正名在「類金融業」分類;而新任的數發部長唐鳳,也甫於去年12月與臺灣金融科技協會中的前三大虛擬貨幣交易所、Defi(去中心化金融)業者交流,討論數發部領導區塊鏈產業發展與監管的議題。

此次Steaker被檢調指涉入的銀行法吸金事件,在法律實務上有相當爭議,銀行法吸金的第一大要件是非銀行單位並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然而過去數年台灣央行與金管會,皆多次以新聞稿或在立院質詢時清楚表明:虛擬通貨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不是貨幣,因此虛擬貨幣交易所或區塊鏈金融平台收受用戶寄存的虛擬貨幣,並不能算是法幣的款項或資金,是否該適用於銀行法非法吸金呢?

其次,銀行法吸金的第二大要件,虛擬貨幣是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所謂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也有相當爭議。概因各種投資工具所處市場的市場機會或風險不同,就會有對應的利息。舉例來說,台灣多數銀行的定存利息皆在1%以內,但全球第12大經濟體巴西的存款利率高達13.25%,由於有不同的市場機會與風險,能說是顯不相當嗎?而虛擬貨幣行業中,以全球最大交易所幣安上的AXS 90天定存方案可賺回45%幣額年化利率,顯見虛擬貨幣產業由於屬於初級市場狀態,擁有高度市場機會與高度風險的特性,對應高幣額回報實屬常態。直接將區塊鏈金融產業的回報與國內存款利率進行比較似乎不當。

近期前檢察官陳昭仁律師也在YouTube影片分享對Steaker事件的看法。他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如果銀行法吸金的「收受款項」可以被放寬到只要能夠兌換法幣的商品都算是「款項」的話,那超商的寄杯服務也算是吸金了!因為超商寄杯服務向不特定的消費者約定預付10杯咖啡的錢,未來可以獲得11杯的咖啡,咖啡寄杯權益可以兌換法幣的價值,買十送一也形同10%的高回報,那是否所有超商寄杯服務都觸犯銀行法吸金呢?銀行法吸金的定義如果沒有適度限縮,幾乎所有零售消費業的促銷行為,都會陷入「吸金」違法之虞。

Steaker事件對區塊鏈金融產業的影響是,若未來台灣司法皆以銀行法吸金去偵辦國內區塊鏈金融業者,那台灣幾乎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和Defi業者、甚至大量的從業人員皆無法倖免,全部變成吸金犯罪者。司法上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過去數年政府部門大力推廣、國發基金大量投資的區塊鏈金融產業,央行、金管會甚至法院過去數年實務也多認定無涉吸金。許多業者過去在政府推動下已做了大量的投資,甚至也有區塊鏈金融新創已走出台灣成為跨國新星,現在驟然以吸金入人於罪,似乎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適度監管虛擬貨幣產業,將產業的不良投機者和詐騙業者淘汰出去,對整體產業健全有助幫助。但政府更應該把遊戲規則說清楚,不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過去幾年虛擬貨幣產業是國發會和經濟部大力推動的產業之一,現在突然因為FTX事件牽連被舉告,就變成吸金犯罪者。政府要處理區塊鏈金融的詐欺行為,自有相關的刑、民事規範可以約束和懲罰詐欺業者,但若以吸金入罪於虛擬貨幣產業,幾乎所有的交易所、Defi業者將全面停擺,對於未來區塊鏈產業發展,甚至扼殺未來「Web3」新機會與遠景,這個產業後果是政府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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