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長莊琇媛說,有些大股東沒有擔任公司職務,發現法律上沒有辦法懲處,比如給予停職或罰款等處分,沒有辦法處以行政處分,將來思考修法如何改進。
銀行局表示,研究國外的法規後,思考可從3大方向研究畫大股東紅線,比如干政幾天就對大股東罰錢罰幾天、要求大股東出售股權、或是要求股東股權持股信託。不過官員也說,除了參考國外作法外,也會尊重國情與企業文化,不一定會全部照做。
目前金管會的罰款只能罰到在公司有職位的人,罰錢也罰不到大股東。國外如香港或美國都有範例可直接對大股東開罰繳錢。
金管會已針對金融業大股東在背後干政做出的懲處包含新光金、開發金等,目前正在調查中信金。
新光金大股東吳東進被因被檢舉是背後影武者找經理人開會下指示,新光金遭金管會懲處董事長許澎停職3個月,另對新壽董事長罰俸、新壽3年內禁止新增關係人交易。
去年8月金管會也對開發金重罰2000萬元,停止前董事長張家祝董事職務6個月,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月薪3成。
金管會規劃第2季於銀行法及金控法增訂大股東課則規範,將修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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